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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分析 |
来源:成都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2318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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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归责原则。
显然,债务人无须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时,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定的特殊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是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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